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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修憲與“三個代表”入憲
也談修憲與“三個代表”入憲 當前,隨著我黨治黨思想的日益成熟與完善,許多新的、富有時代特色的理論相繼產生,“三個代表”便是其中之一!叭齻代表”重要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fā)展,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推進我國社會主義自我完善和發(fā)展的強大理論武器。它的提出對于我們推進我國社會進步和加強黨的建設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是我們黨的事業(yè)不斷走向勝利的思想保障。十六大報告中,“三個代表”的地位被提到了黨的指導思想的歷史高度,并被正式載入《中國共產黨黨章》。此后,舉國上下掀起了學習和貫徹“三個代表”思想的熱潮。甚至有不少人認為,為了鞏固學習和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成果,我國應當修改憲法,使“三個代表”入憲,得到憲法的確認與保障。一時間,修憲和“三個代表”入憲成為人們矚目的焦點。那么,修憲是否必要和適宜呢?“三個代表”入憲是否恰當呢?筆者對此深表異議。
首先,從修憲的必要性上來看,筆者以為,在我國剛剛于1999年修改過憲法的背景下,再次修憲沒有必要。這是因為,我國憲法自頒行以來已經因我黨治國思想的逐步轉變而進行過多次修改,其中,1999年的修憲全面肯定了黨在過去二十年中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鞏固了我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基本成果,是我國憲法內容變動較大的一次。而其之所以變動較大,其中一個最為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經濟體制以及因此而帶來的社會關系的急劇變動。在這期間,我國經濟體制經歷了一個由計劃經濟體制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巨大轉變,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這些新的要求只有通過修憲的方式才能夠從根本上加以解決,修憲是現(xiàn)實所需。而自1999年修憲之后的幾年來,盡管我國的經濟社會生活又發(fā)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但基本上還都沒有游離出1999年憲法所確立的條條與框框。1999年憲法僅僅是在一些細枝末節(jié)上不適應當前社會關系變動的需要,就總體而言,它還是適應我國社會發(fā)展的。從這一點上來說,當前尚不存在修憲的必要性。
其次,從修憲的適宜性方面來看,我國短期內不適宜修憲。在當前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國當代社會主旋律的情勢下,保障法律的權威以保障法律發(fā)揮其應有的實效應當是我們在實踐依法治國過程中所必須要作好的一項基本工作。而法律權威的保障首先需要以保持立法的相對穩(wěn)定性為前提。所謂法律的穩(wěn)定性,就是指法律的內容應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wěn)定,不宜朝令夕改、隨意變動。從法理上來說,保持立法的相對穩(wěn)定性是維護法律權威的一個基本要求,也是我國立法過程中所理應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法律的穩(wěn)定程度直接影響甚或決定著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好感和信任感,而公眾對法律的好感與信任感又直接影響和決定著法律的權威。一般而言,穩(wěn)定性較高的法律較易為公眾所熟知,從而使公眾較易建立起對它們的親切感和信任感,法律也較易樹立起其應有的權威。反之,法律的頻繁變動性則會導致人們對其內容的難于把握,引發(fā)法律信用的危機,并進而減損法律的權威。正因為如此,在那些立法穩(wěn)定程度較高的國家里,其公民對法律往往具有較強的感情和較高的信任度,其法律也具有相對較高的權威;而在那些法律穩(wěn)定性相對缺乏的國家里,由于對法律內容的難于把握,人們對法律往往會產生一種本能式的不信任感甚或反感,認為法律出爾反爾,沒有完全實踐其先前做出的承諾,這往往是造成法律信用不足和缺失并進而降低法律所本應具有的權威的一個重要原因。從這一點上來說,保持法律所應有的相對穩(wěn)定性是維護法律信用并進而保持法律權威的一個內在要求。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顯然更應當具有權威,更應當保持相對的穩(wěn)定性。這既是作為依法治國核心的“依憲治國”的基本要求,也是使憲法保持較高的公眾信任感以維護其應有權威的客觀需要。憲法變動過于頻繁,勢必會影響公眾信任度,弱化其權威,甚至會最終使其成為一紙具文。自我國1999年修憲以來,法治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人們對憲法這一國家根本大法的預期也有了突變。在1999年憲法已基本適應了我國社會發(fā)展需要的情況下,保持憲法的穩(wěn)定性并進而保障其確立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的穩(wěn)定性,已經是廣大人民的呼聲。因此,在1999年憲法所確立的內容剛剛穩(wěn)定之后不久,人們還需要在心理上進一步接受和強化1999年憲法內容的形勢下,我國在短時期內是不宜修憲的,否則,就會破壞我國在我國廣大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減損憲法的權威,影響我國法治目標的實現(xiàn)。
最后,就“三個代表”入憲的可行性來說,“三個代表”也還不具備入憲的可行性。從“三個代表”的提出及其實踐來看,“三個代表”還沒有發(fā)展成為一個成熟的理論體系。不少人主張“三個代表”入憲,很大程度上是受了鄧小平理論入憲的影響,認為二者同為黨的指導思想,理應共同為憲法所確認。殊不知,“三個代表”思想入憲與鄧小平理論入憲所面臨的條件是不同的。首先,鄧小平理論從其提出到最終完善歷經十余年的時間,走過了一個有點到面、由部分到體系的逐步完善的長期發(fā)展過程,它的入憲是在該理論發(fā)展成熟并已經成為一個完善的理論體系且經過了實踐的充分檢驗之后才進行的;而“三個代表”的提出則是最近幾年內的事,其內容體系還不是很成熟,也還沒有在實踐中充分運作和檢驗,將“三個代表”入憲很可能會產生一些理論上難以澄清的問題。其次,鄧小平理論不僅是我黨治黨的科學理論,也是我黨治國的重要思想;而“三個代表”思想盡管也含有治國的內容,但就總體上來說,它基本上還是一種治黨的理論。治國理論宜由法律尤其是憲法來加以保障,而治黨理論則只宜由《黨章》來加以認可?梢姡谖覈鴳椃ㄖ休d入“三個代表”也不具備可行性。
綜上,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應具有適應性和相對的穩(wěn)定性。當前,在我國現(xiàn)行憲法還能夠適應調整現(xiàn)實社會關系的需要也就是還有足夠適應性的情況下,保持其相對穩(wěn)定性以維護權威是依法治國的一個內在基本要求。而在“三個代表”思想主要還是一種治黨思想且其理論體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情況下,修改憲法,將“三個代表”入憲在理論上也缺乏可行性。為此,需要我們把握憲政的真正內涵與憲法的基本要求,慎言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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