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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志愿者的勞動者性

有償志愿者的勞動者性

    「摘要」 21世紀的勞動力市場,典型勞動與非共性勞動之間的界限越發(fā)模糊,這是勞動形態(tài)多樣化、彈性化、流動化的必然結果。志愿者的有償服務是不是非典型勞動中最邊緣的一種特殊的勞動形態(tài)?有償志愿者是不是勞動者?如何對他們進行法律保護?本文借鑒國外最新研究成果,對有償志愿者的勞動者性進行分析,提出根據志愿者行為的不同類型和勞動關系的從屬程度,分層次和范圍對有償志愿者予以保護的勞動法學課題。
    「關鍵詞」有償志愿者;勞動者性;勞動法
    一、問題的提出
    如今在世界各國多樣的志愿者活動中,有償志愿者越來越多。志愿者有償勞動出現的主要原因,一是志愿者組織在需要雇用職員和專業(yè)人才時,招聘有償志愿者比在外部勞動市場招聘雇員更能降低成本費用;二是支付一定的補助和費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志愿者的經濟負擔,特別是對于經濟條件較差的志愿者來說,這是保證他們長期持續(xù)地進行志愿活動的措施之一;三是得到志愿服務的受惠方,希望通過謝禮金表達感謝之情;四是隨著志愿者組織的發(fā)展,活動范圍越來越大,內容越來越豐富,在與政府進行合作解決雇傭等社會問題上的作用越來越明顯,許多國家把志愿者組織作為失業(yè)和就業(yè)之間的橋梁。根據世界勞工組織(lio)的研究報告,近年來,在高失業(yè)率特別是青年失業(yè)者增加的西歐各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以及以巴西為代表的存在低收入者社會統合問題的許多發(fā)展中國家,有償勞動的志愿者不斷增加,對在勞動市場直接就業(yè)存在困難的失業(yè)者,可以由志愿者組織為他們提供有償勞動機會,同時可以接受職業(yè)訓練和領取失業(yè)保險。美國的《國內志愿者振興法》明確規(guī)定,向以減少和消滅貧困為目的的志愿者組織的專職人員,每月支付酬金100美元(最高不超過125美元);另外,向參加撫育殘、弱、病、棄兒童的“養(yǎng)祖父母活動”的60歲以上的低收入者,支付每小時不低于2.45美元的酬金[1].
    就我國目前情況來說,人們對有償志愿者的認識還十分模糊。目前我國社會的普遍認知和學術定論并不承認志愿行為的有償性,這導致了理論和實踐上的混亂。比如大學畢業(yè)生西部志愿服務,一方面我們強調它是志愿行為,不承認它的有償性,更不承認它是解決就業(yè)困難的一種形式[2];但另一方面又對這些志愿者提供每月600元的較高的生活補貼和其它經濟補償[3],生活補貼甚至超過了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除新疆少數地區(qū))。[4]
    同時這些西部志愿者要經過嚴格的培訓、選拔、考核和管理,與志愿者派遣組織或服務單位形成了一定的約束、服從、指導、監(jiān)督的所屬關系,志愿者的個人行為體現得不夠明顯。《2007年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實施方案》中提出了“著力宣傳扎根西部基層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的西部計劃志愿者和在西部基層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典型”的要求,這里已經明白無誤地將“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與“志愿服務”等同看待了。
    二、從志愿者的定義和行為動機看其有償性
    什么是志愿者?美國的npo專家集團實施的“志愿者調查”中將其定義為“在非營利組織中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的無償勞動的當事者”[5].聯合國將其定義為“不以利益、金錢、揚名為目的,而是為了近鄰乃至世界進行貢獻活動者”,并列舉“紅十字”的活動加以具體說明,認為志愿者“超越了雇傭的范圍,不求利益和回報,以各種形式為社會作貢獻、盡義務,不僅對他人和社會有益,也使參加活動者自身得到了滿足!盵6]
    根據上述定義,志愿者有以下幾個特征:1.非利益性。該行為是不以獲取金錢和利益為目的的奉獻行為。從原本意義上來說,志愿者行為是純粹無償的[7].雖然有償的志愿者越來越多,有的支付交通、伙食等補助費,有的支付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費用,有的是謝禮金,但是不論怎樣,這些志愿者都不是以獲取利益和金錢為目的的,勞動與報酬也不是一種等價的交換關系。
    2.自愿性。志愿者行為是自發(fā)的、自覺的、自愿的,而非強迫進行的,當事人沒有必須從事該行為的法律上的義務,也不必為政府、組織和單位負責,體現的完全是個人行為。所以公務員作為職務的一部分而進行的奉獻活動、單位職工的義務加班等都不是志愿者行為。
    3.社會公益性。志愿者活動是一種以社會公益為價值取向、為家庭以外的他人和社會進行的奉獻行為,因此它極大地體現了當事者的人生價值和社會存在價值。如果只是為了自我滿足而進行的興趣愛好活動,比如一個人在家里練習器樂等不能稱之為志愿者,只有在為了他人的愉悅而在公眾面前(而非家庭成員面前)進行演奏者才是志愿者。
    概括而言,志愿者是在奉獻精神和道德認知的自然驅動下從事“義工”的服務者,因此全世界的志愿者不分國家、種族、宗教、身份、職業(yè)、性別、年齡等都能在奉獻的旗幟下集合起來,為人類造福。然而定義中的“非利益性”并不完全等同于“無償性”,自愿的社會公益行為也不是完全以“無償性”作為前提,不以金錢和營利為目的,也不等于說不發(fā)生任何經濟關系。因此從定義上看,把“志愿者”一概而論為“純粹無償”是值得商榷的。
    任何行為都有其具體的多樣的目的和動機,有其特殊的復雜性,志愿者行為也不例外。概括起來,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三種動機:
    1.利他的動機。志愿者的奉獻行為與一般的雇傭勞動相比其最大的不同是,雇傭勞動者是以獲取報酬和收人為目的的,而志愿者是以為他人和社會無償奉獻為目的的。具體來說,對困難者的同情感、與貧困者的連帶感、同受難者的一體感等等,都會成為希望對他人提供幫助和援助的動機。
    2.手段的動機。如果說志愿者有利己的動機的話,那應該稱作“手段的動機”,一是“消費手段”,比如為了使業(yè)余時間更有價值,為了認識結交朋友,為了達到個人的滿足感等。對于一些中老年志愿者,這種動機相對明顯;二是“投資手段”,為了獲得新的經驗和技能,為了尋求更廣闊的自身發(fā)展空間,為了樹立個人或企業(yè)的社會公益形象等等。青年志愿者中持這種動機的較多。
    3.責任義務的動機。包括道義的、宗教的義務,奉獻社會的責任,對從他人和社會得到恩惠后的報答與返還,對曾給他人和社會造成危害的贖罪心理,弘揚社會公德、倡導奉獻精神的政治上的義務感等等。關于動機問題,國外學者爭論很大。筆者認為,利他利己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也不能簡單地畫一條線加以界定,它是作為一種狀態(tài)存在的。作為判斷標準,筆者在這里提出一條假說,即是否可以把“成本支出”和“利益回報”作為兩個變量來加以考慮。對于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來說,成本支出越多,利益回報越少,利他性就越大;反之,利益回報越多,成本支出越少,利益性就越大。當然這種假說還需要有關實證研究加以證明。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既然是變量,就不應該是非此即彼的“是”或者“不是”。因為只要有“利己”的成分,就存在“有償”的可能。
    三、從志愿者的分類和勞動報酬看其有償性
    志愿者的分類和報酬形態(tài)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在志愿者組織、機構、團體中從事志愿勞動的人員,其志愿行為內容多樣,形式靈活,活動期間也不固定,一般以短期為主。報酬形式主要分三種:(1)純粹無償;(2)只支付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比如材料費、成本費等)、或者給予一定補助(比如交通費、伙食費等)和謝禮金;(3)支付比外部勞動市場相對較低的報酬。
    二是在工作時間內經單位允許到志愿者組織、機構、團體中從事志愿勞動的人員,或稱“勤務時間內志愿者”。對于志愿者組織、機構、團體來說他們是無償的,而相對于所在工作單位來說,則是有償的。等于說單位通過這筆費用,為自己做了形象宣傳。該形態(tài)近年在美國等國家發(fā)展較快。
    三是志愿者組織、機構、團體中的行政事務管理人員和專業(yè)人員。與上述兩種相比,工作內容相對固定,工作期間相對較長。其報酬形式分無償和有償兩種,其中有償勞動中絕大多數領取比外部勞動市場相對較低的報酬。比如日本志愿者團體中全日制職員近40%為無償勞動,臨時職員的平均所得為每小時440日元,大大低于每小時605日元的全國最低工資標準[8].此外關于志愿者組織中有償職員的義務加班也屬于一種奉獻行為,雖然還沒有系統的實證研究,但這種現象在歐美已經比較普遍。
    然而隨著有償志愿者的增加,使志愿者在純粹無償勞動與純粹有償勞動之間拓展出了一個中間領域,無償勞動的程度越大,則勞動形態(tài)越多樣,勞動時間越自由,報酬越少,社會保障越不完善;有償勞動的程度越大,則越呈相反態(tài)勢。
    四、有償志愿者的勞動者性和法律保護
    勞動法最初是以對雇傭勞動者的保護為前提而產生和發(fā)展的。我國也是一樣,《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者是指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相應報酬的自然人。這里的用人單位,按我國《勞動法》第2條規(guī)定,主要是指企業(yè)和個體經濟組織、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也可以稱為“用人單位”。志愿者組織作為一種社會團體可以成為用人單位,問題在于,該用人單位與志愿者的關系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或者說沒有使用從屬關系),勞動時間、頻率、強度、內容、標準等等都是有彈性的,志愿者可以自主自愿地有選擇地進行,另外也不存在獲取相應(等價)報酬的問題,所以顯然這里所說的志愿者不是《勞動法》上規(guī)定的勞動者,因此不能成為《勞動法》的適用和保護的對象。目前國際學術界爭論較大的是有償志愿者的有償部分的法律解釋問題,更直接地說,是有償志愿者的與有償部分相對應的勞動者性的問題,鑒于該課題的復雜性,本文僅從上述志愿者行為的分類和報酬形態(tài)出發(fā),對志愿者的法律地位(適用法律的方向性)試作如下簡單概括:
    1.作為原本意義上的志愿者,提供純粹的無償勞動,或者形式上是有償的、而實際上是無償的勞動,志愿者與受惠方是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的善意關系,而不是純粹的法律關系,因此這種形態(tài)毫無疑問不適用于勞動法規(guī)。如果出現有關爭議,可以比照民法來處理,比如自然債務關系等。
    2.作為有償的志愿者,得到與自身勞動價值不等價的低于市場價格的的報酬,這種形態(tài)同樣不適用于勞動法規(guī)。但由于志愿者與受惠方是通過志愿者組織進行中介而建立的一種特殊的“有償”關系,因此志愿者組織要履行“中介者”的義務。
    3.有償志愿者的勞動與市場價格等同,這更類似于臨時工的勞務形態(tài),志愿者的法律地位與勞動者相似,應盡可能地適用勞動法規(guī)。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償志愿者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但這不等于說志愿者的行為完全
    不受勞動法律的保護,特別是對于志愿者這種有益的特殊的奉獻活動來說,有些方面是可以比照有關法律或通過制定相應的勞動政策加以切實保護的。比如平等的志愿勞動機會的提供和權利的保障,福利制度、醫(yī)療制度等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適用,勞動時間的管理規(guī)定,有償勞動者有償部分的支付的確保,志愿者勞動過程中防止災害發(fā)生的保障制度等等,都可以參考和比照正式勞動者加以保護。拿社會保險來說,志愿者勞動最大的問題是容易發(fā)生事故,傷及自己或他人。為此可以實行志愿者團體保險和個人保險。團體保險由志愿者組織在進行勞動之前,根據志愿者參加人數的多少繳納保險金,對活動中發(fā)生的事故予以補償;個人保險則是志愿者個人事前加入保險,在活動中本人死亡、受傷、造成殘疾等,或對他人的身體、財產等造成的損害予以補償。美國一部分州的法律對志愿者適用災害補償予以認可,德國在一定條件下志愿者作為勞動災害保險的強制被保險者可以得到相關保護,法國、英國在一定條件下志愿者也可以適用勞動災害保險。[9]
    從世界范圍來看,勞動法目前最重要的政策課題之一就是如何對應勞動形態(tài)多樣化的問題,勞動者從事勞動的領域多種多樣,勞動的目的千差萬別,勞動法的適用對象僅限于有償勞動,這在勞動法成立之初是沒有疑義的。但如今就有必要對這種限定進一步加以探討,因為這種限定使典型雇傭特權化了。上圖按照勞動關系的從屬程度加以對應劃分出的四個范圍,從雇傭勞動到無償勞動全部包括在社會法中分層次地加以保護的構想是值得提倡的。人們對社會的貢獻方式多種多樣,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勞動者和從事奉獻行為的志愿者,其社會的價值有什么不同嗎?這種有益的特殊的志愿者勞動難道不需要勞動法的保護嗎?勞動形態(tài)的不同導致了對勞動法適用有無的不同,這是不公正的。與勞動法誕生之初的工業(yè)化社會相比,在日益脫工業(yè)化的今天,在典型勞動和非典型勞動之間,在有償勞動和無償勞動之間,在從屬勞動和志愿勞動之間,多種多樣的勞動雇傭形態(tài)應運而生、迅速發(fā)展,傳統意義上的勞動者概念和嚴格限定的適用范圍,已經到了必須重新思考和改變的時候了。(來源:《勞動法學》)
    「注釋」
    [1] 1999年12月17日制定實施(42 u.s.c.a§§4950-5091)。
    [2]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2007年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實施方案》(2007年4月18日)指出“為進一步引導高校畢業(yè)生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促進區(qū)域經濟協調發(fā)展中發(fā)揮積極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實行本方案。
    [3]在志愿者服務期間中央財政給予志愿者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補貼。交通補貼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務地之間的實際里程發(fā)放,每年發(fā)放兩次。志愿者保險由全國項目辦統保,保費為每人200元,險種為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團體一年壽險(人身意外險、住院醫(yī)療險、基本醫(yī)療險)。由中央財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標準支付志愿者體檢費。參見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2007年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實施方案》(2007年4月18日)。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網站http://www.molss.gov.cn/gwzn/2006-11/29/content_150965.htmn,西部12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5]相關的調查數據見該專家集團的網頁www.independentsector.otg.
    [6] anheier et al.(2003),p.16.
    [7]意大利《志愿者法》中明確規(guī)定志愿者是無償的(gratuitous)。
    [8]參見日本經濟產業(yè)研究所2003年2月施的《2003年npo法人活動實態(tài)調查》。
    [9]日本勞動研究機構[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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